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35號
TNDV,100,家訴,235,2012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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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泰廷(民國81年2月26日生)
郭昭延(民國84年12月3日生)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珮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豐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27,156元【計算式:4,401,540+(48,295×9+48,295×6/30)
+(56,430×110+56,430×24/30)+(48,295×54+48,295×
13/30)=13,727,1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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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