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2號
TNDV,100,國,2,2012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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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炎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因本院100年度國字第2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7,4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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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