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76號
債 權 人 林正國
債 務 人 洪清山
債 務 人 楊晶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 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