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江黃善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曾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文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慕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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