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58號
TNDM,101,訴,258,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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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凱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凱毅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 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第55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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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