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29號
TNDM,101,訴,229,201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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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萬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營毒偵字第1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之記載應係「101年度營毒偵字第 10號」之誤植,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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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