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海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查受刑人陳海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罪名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