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1061號
TNDM,101,交簡,1061,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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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崇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速偵字第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崇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1項第5行所載「NHE-7170號」, 應更正為「NHE-717 號」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 爰審酌被告 於飲酒後,已處於無法安全駕駛之狀況下,仍駕駛機車行駛 於道路,漠視輕忽公眾交通之安全,對行車大眾及路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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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