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賴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博玄
被 告 扶健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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