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63號
上 訴 人 吳紹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榮棋因99年訴字第3863號移轉股東出資
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