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玉蘭即大暉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