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相 對 人 青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耀南
人
相 對 人 黃丁麗珍
蔡明陽
趙玉緞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民國86年2月24日所為
之8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當時將被告「趙玉縀」之名字,誤 繕為「趙玉緞」,此由判決時被告趙玉縀之地址與起訴狀所 載地址均為「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42號6樓」可知, 為此具狀聲請更正云云。
三、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86年1月27日提起訴訟當時,就被 告「趙玉緞」部分,僅記載「同右」,縱若聲請人所述「趙 玉緞」與「趙玉縀」之地址相同,亦無法表徵該二人即為同 一人;況且,經本院審核全卷,除原告提出之國內信用狀融 資契約(證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證四)上有「趙玉○ 」簽名及印文,但該簽名及印文並無從判別係「趙玉縀」之 名,另外,並未有其他文件有「趙玉縀」之資料足以相佐, 是聲請人主張其起訴狀係將「趙玉縀」誤繕為「趙玉緞」, 依照該卷證資料,並無從遽以採認;本院前依原告起訴狀之 記載,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判決被告「趙玉緞 」與其餘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法並無違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原卷核閱無訛,上開判決據以記載,既無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即與首揭得聲請更正裁定之要件不符, 自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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