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39號
TPDV,101,除,839,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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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游翔芝
代 理 人 游翔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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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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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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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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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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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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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