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蘇林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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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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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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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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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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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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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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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