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89號
TPDV,101,除,789,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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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柏菲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1年4月10日、101年3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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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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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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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2,250元 │100年12月31日 │TN0000000 │4個月 │
│ │郭慶麟 │敦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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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2,250元 │100年11月30日 │TN0000000 │3個月 │
│ │郭慶麟 │敦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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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菲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