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83號
TPDV,101,除,783,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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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大葉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真
訴訟代理人 謝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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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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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同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11月22日 │7,350元 │EN0000000 │
│ │司 高正吉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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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葉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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