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44號
TPDV,101,除,744,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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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吳明紅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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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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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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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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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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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