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41號
TPDV,101,除,74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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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李和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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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1 │5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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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