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45號
TPDV,101,除,545,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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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鄭德榮
代 理 人 鄭玉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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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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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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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1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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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