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87號
TPDV,101,重訴,387,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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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賴俊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9萬2074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9萬2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萬1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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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