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11號
TPDV,101,重訴,211,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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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蔣根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被   告 蔣政治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
      陳盈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協議書第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3月29日曾借款新臺幣(下 同)800萬元予被告,復於同年9月1日再借被告1億1,540萬 元,約定應按年息2%計算利息,且統一自99年9月1日起算。 被告本同意於100年5月16日清償,並於第二筆借款中預扣應 付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用,然迄至100年12月29日止,被告仍 未依約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前開欠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2,340萬元 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借款事實,及被告迄今尚未清 償任何款項等事實均不否認,惟原告仍應就已交付借款一事 負舉證之責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曾於99年3月29日、9月1日分別借與被告 800萬元及1億1,540萬元,並約定上開兩筆借款均應自99年9 月1日起,按年息2%計算利息;及本件借款原訂應於100年5 月16日前清償完畢,惟被告迄今尚未返還任何款項等情,為 被告所不爭,復有被告不爭執真正之99年11月6日協議書1紙 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8頁),自堪信實。且查,原告就



其確曾交付上開兩筆借款之事實,亦據提出新莊市農會99年 3月29日、99年9月1日匯款金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億1,365萬 5,484元之匯款憑條為據(見本院卷第43、44頁)。核諸上 開協議書所載:「(本件)應付利息全部自99年9月1日借款 中扣除,且利息統一自99年9月1日起算,乙方(即被告)同 意按年息百分之2計付利息...」等語,可知原告於99年9月1 日僅交付借款1億1,365萬5,484元,而非其所主張之1億1,54 0萬元,應係依前揭約定預先扣除利息174萬4,516元之結果 (計算式為:123,400,000元×2%÷12×8又16 /31月≒1,74 8,166元),堪信原告確曾如數交付借款;被告猶空言指摘 原告未舉證曾交付借款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是兩造間之借 貸契約既堪認定,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上開借款,即屬有據。
五、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 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 造約定付款期限為100年5月16日,已經認定無誤,是依前揭 規定,被告除應返還原告上開1億2,340萬元之欠款外(8,00 0, 000元+154,000,000元=123,400,000元),尚應加計自 清償期翌日即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又本 件原告既僅請求依年息2%計算遲延利息,自未逾其依法可得 請求之範圍,要無不合。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七、此外,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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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