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94號
TPDV,101,訴,49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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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   告 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秋綺
被   告 林模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柒仟捌佰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徐秋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七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為被告徐秋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雙方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執行長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3 月29日起至105 年3 月29日,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 3.81% 計算利息,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 未按期攤還,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由被告徐秋綺林模松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



執行長公司於100 年7 月2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執 行長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本金389 萬7818元,及自101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5% 計算之利息,暨自 101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 違約金未獲清償。原告基準利率指標利率於101 年3 月15日調 整為2.540%,故本件應適用之利率為6.35% (2.54% +3.81% ),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徐秋綺於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得持前述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 按期清償,即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15%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 約給付,至100 年9 月15日尚有消費款3818元及利息、違約金 1122元,合計4940元未清償。原告基準利率指標利率於100 年 6 月15日調整為2.44%,故本件應適用之利率為17.44%(2.44% +15% ),爰請求被告徐秋綺給付上開金額。㈢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電腦帳務查 詢單、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公告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 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保證、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徐秋綺 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萬9709元。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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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