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80號
TPDV,101,訴,1580,2012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上海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慶蒼

被 告 趙善良
連彩芬
蔡慶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納之伍佰元,尚欠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