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葛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330 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