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温秀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文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
(含借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