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9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977,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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