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90號
TPDV,101,訴,1390,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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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   告 龔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亦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 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 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 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 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原告起訴 狀內容,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復僅泛稱「臺北市○○區○ ○街400巷36號4樓建物上方有違章建築,由被告無權占有中 ,請求判定返還不當得利及強制執行拆除」等語,然究其內 容顯非明確特定及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亦未表明不當得利 之計算方式及金額為何,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 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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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