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薛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零柒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捌
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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