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14號
TPDV,101,聲,21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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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KINGKONG .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相 對 人 李義泓即李奕南L.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存字第30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三00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元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 臺幣伍佰貳拾捌萬元為擔保,並以100年度存字第3003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 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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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