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36號
TPDV,101,消債補,36,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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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銘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1,3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10×34=1,360元】。二、應提出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工作所得收入數 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若領有政府補助金,並應詳列自何時起領取及金額為何。三、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四、詳細陳明聲請人與其妹就扶養其母李節節所需扶養費金額如 何分配及計算,並陳報聲請人之兄簡嘉宏之就醫及扶養費明 細,並提出李節節簡嘉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98、 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暨工作狀況。若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亦應特別載明。另 亦請提出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陳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中聲請人每月3,000元之醫療費用之 計算基礎,並檢付相關資料及收據證明。
六、聲請人就協商成立前後,若有縮減生活開之以增加清償資力



之證明,亦一並檢附到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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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