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25號
TPDV,101,建,125,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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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告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種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花都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花都中國社區管理 委員會設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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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