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廖秀松
被 上訴人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該命補費裁定已於101 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又上 訴人雖於提起上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 年 2月29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並於101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56 號送達證書可稽。是以,上訴人既未於前揭駁回聲請訴訟救 助之裁定送達確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民事 科答詢表),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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