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64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替科技有限公司、楊素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交替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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