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642號
TPDV,101,司票,4642,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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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64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替科技有限公司楊素英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交替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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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