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471號
TPDV,101,司票,4471,201204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71號
聲 請 人 吳菊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育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