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766號
TPDV,101,司票,2766,201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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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羅宏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偉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童偉誠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1 年3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釋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1 年3 月19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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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