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45號
TPDV,101,司拍,145,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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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星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相對人陳星儀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而設定系爭抵
押權,請提出對債務人陳星儀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已否
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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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