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星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為相對人陳星儀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而設定系爭抵 押權,請提出對債務人陳星儀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已否 屆清償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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