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943號
TPDV,101,司促,9943,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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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庭緯(原名崔庭瑋

崔錦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年息1.83% │
│ │38575 │2月09日起 │4月18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4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75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575元,及詳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崔庭緯〈原名:崔庭瑋〉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崔錦波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5,5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崔庭緯〈原名:崔庭瑋〉自100 年12月09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8,575元,及詳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崔錦波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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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