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918號
TPDV,101,司促,9918,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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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4 月13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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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