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916號
TPDV,101,司促,9916,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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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緄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之起迄日即其範圍等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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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