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801號
TPDV,101,司促,9801,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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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宏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
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
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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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