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