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28號
TPDV,101,司促,9628,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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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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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