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承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