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587號
TPDV,101,司促,9587,201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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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治凱(即鍾富潔之繼承人)、陳庭芸(即
鍾富潔之繼承人)、陳豪宇(即鍾富潔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
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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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