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526號
TPDV,101,司促,9526,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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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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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