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阿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510號)
緣債務人張阿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6,20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