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459號
TPDV,101,司促,9459,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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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懷恩
5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雲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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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