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懷恩 5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雲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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