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323號
TPDV,101,司促,9323,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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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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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