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289號
TPDV,101,司促,9289,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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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俊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lav Gavrilovi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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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