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俊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lav Gavrilovi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