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163號
TPDV,101,司促,9163,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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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軒
李念萍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163號)
(一)、緣債務人陳柏軒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李念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臺幣27萬2,316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柏軒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5萬9,10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念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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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